其他类: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序号: | 1 |
职权编码: | 2000-Z-00200-140700 |
职权名称(主项):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核发 |
职权名称(子项): |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三十三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对许可的制发送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书》,对不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5.事后监管责任: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进行监管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四条 第六十条~第七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6号) 第三十四条 三十八条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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