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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3、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序号: 3
职权编码: 2000-C-00300-140700
职权名称(主项):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职权名称(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三十九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经领导审批后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4.实施强制措施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叁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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