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1、对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强制措施
序号: | 1 |
职权编码: | 2000-C-00100-140700 |
职权名称(主项): | 对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者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强制措施 |
职权名称(子项): |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第四十六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等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经领导审批后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出示执法证件,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 3.告知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4.实施强制措施责任: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开据扣押物品收据,加贴封条;需要委托第叁人保管的,制作并送达委托保管书。 5.事后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事项依据: |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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