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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2、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序号: 2
职权编码: 2000-F-00200-140700
职权名称(主项): 医疗机构等级评审
职权名称(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修改) 第四十条

【部门规章】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修改)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符合情况; (三)《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各项指标的得分; (四)被评审机构的总分; (五)被评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六)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八)专业委员会(组)主任签字。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在评审中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以及根据《医疗机构评审标准》评审不合格的医疗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在改正期限后进行重新评审。评审结论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告。 4.送达责任:医疗机构通过确认的,作出评审结论,颁发评审合格证书或分等证书,并书面通知评审委员会、有关的卫生行政部门和被评审的医疗机构,同时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5.监管责任:对取得评审合格证书或分等证书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重点检查;在评审证书有效期间,如发现医疗机构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经查实确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发证机关有权撤销原评审结论,并收回原证书和标识。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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