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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90、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序号: 90
职权编码: 2000-B-09000-140700
职权名称(主项): 对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职权名称(子项):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34号) 第六十九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卫生机构监测报告的、社会举报的、上级机关交办的、下级机关报请的、有关部门移送的符合立案法定条件的案件,予以审查后,确定是否立案,决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书面记录存档并反馈给相关部门或举报人。

2.调查责任:案件的调查取证,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关证件,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依法收集制作相关证据。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3.审查责任:对案件调查情况进行合议,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予以销案。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内容和依据、当事人救济的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方式送达给当事人。

7.执行责任: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加盖案件承办人印章,归档保存。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第五十一条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年卫生部令第53号)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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